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由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雇主组织、工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协调机构,三方代表享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三方机制在维护雇主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缓和劳动关系矛盾、改进政府劳动保障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借鉴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机制的工作原则,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分别代表政府、工人、企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和主要任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2002年4月,广东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建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分别代表政府、工人、企业的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2005年12月由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省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组成的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企业联合会,充分发挥企业联合会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