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联会介绍

梅州市企业联合会章程
2020年12月2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梅州市企业联合会(如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名称为:Meizhou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缩写:MZEC。
第二条  本会是在梅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梅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梅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梅州市范围内。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梅州市彬芳大道中53号华山综合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团结、联合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以服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己任,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为推动全市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家园、桥梁、平台作用。
第七条  本会作为梅州市企业(雇主)组织代表,同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总工会组成梅州市协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依照省人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日第50号公告),保护全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要求,为各级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二)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加市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员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三)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工作的开展,指导和帮助企业、企业经营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引导企业、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主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合作,促进全市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六)组织开展现代企业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开展企业评价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提高全市企业管理水平。
(七)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等方面服务,推动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八)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全市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积极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并在梅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执行机构专职人员不另行交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并在会员大会上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必须有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职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五)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六)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
(七)监管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执行机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员部、综合部组成。由会长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专职主持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根据本会会长授权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和执行机构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当专职工作人员中正式党员人数超过三名以上时,应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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