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企业联合会章程
(2014年4月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梅州市企业联合会(如下简称本会)是经梅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英文名称为:MeizhouEnterpriseConfederation。缩写:MZEC。
第二条本会是以梅州市企业为主体,吸收其它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市性、综合性、经济类、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作为梅州市企业(雇主)组织代表,同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总工会组成梅州市协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依照省人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日第50号公告),保护全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以服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己任,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为推动全市企业自主创新和节约型企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梅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地址设在梅州市江南署前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要求,为各级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二)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加市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员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三)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工作的开展,指导和帮助企业、企业经营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引导企业、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主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合作,促进全市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六)组织开展现代企业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开展企业评价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提高全市企业管理水平。
(七)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新闻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八)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全市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积极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是在梅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团体和企业负责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视其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必须有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四)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职位(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等)。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会原则上1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或者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九条本会建立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协调责任制,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个别理事、顾问的增补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三)审定聘请名誉职务和相关人员职位。
(四)确定或批准秘书处机构的设置。
(五)批准部门领导、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批准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七)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和组织召开理事会议。
(九)确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十)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
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在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时,凡属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理后写出专项报告,提交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任职的政治、领导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执行机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执行机构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且最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或必要时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合同、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五)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六)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
(七)监管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处是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协调工作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具体工作的协调。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加强和省企业联合会、兄弟市企业联合会的联系沟通。
(四)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五)撰写或修改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的职责。
(六)对秘书处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建议。
(八)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九)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执行机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接受任何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捐赠。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会费的标准确定和调整由秘书处提出,经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如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应按规定时间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