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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10万内减半征收

时间:2015-02-08 | 栏目:焦点关注 | 点击: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广东地税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能获得什么优惠?

  自2014年起,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何种企业能享受?

  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企业包括两种:

  对于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减半征税政策,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减按20%税率征收的优惠;

  对于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则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年终汇算清缴时,根据申报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情况确定本年度是否符合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按规定补缴相应税款。

  广东地税负责人提醒,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企业情况不同,执行规定不同

  对新办企业、核定征收中的定率征收企业、实行定额征收企业,广东地税负责人表示,上述类别企业需按照具体的规定执行。

  核定征收中的定率征收企业,在2014年预缴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的,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或年所得超过30万元的企业,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何谓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为: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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