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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隔离也能“保住这份工”,这些你需要知道!

时间:2021-06-25 | 栏目:会员要闻 | 点击: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阶段。这期间,劳动关系会不会被解除?工资如何发放?企业如遇经营困难如何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南方日报、南方网、南方+和广东省人社厅联合推出“在线答疑”专题节目,第一期记者专访了广东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吴潇雯,为大家的疑问提供权威答案。
被隔离或确诊,企业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问:最近,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少人不能正常工作;还有一些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对于这些群体,企业能跟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吗?
吴潇雯:不能。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集中隔离or居家隔离,工资都要发
问:工资发放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如果我所在的区域被要求停工停业或封闭、封控管理(比如居家隔离),导致不能返岗或延迟复工,那么我的工资如何计发?
吴潇雯:应分3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种情况: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应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三种情况:对企业未复工,或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问:假如我被安排集中隔离了,我的工资怎么发?
吴潇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因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问:如果隔离期结束后,我因其他原因身体不舒服需请病假,工资怎么算?
吴潇雯: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遇侵权可打12345向人社部门举报
问:如果有单位违法侵犯以上这些权益,我们应如何维权?
吴潇雯:如遇到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问:如果有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吴潇雯: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广东超600万人可享每月300元高温津贴
问:除了疫情,这段时间劳动者还面临高温工作环境。广东刚刚调高了高温津贴标准,这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目前的标准是多少?
吴潇雯: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自今年6月1日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比如目前大家非常关注的在抗疫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如果是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是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的。

 
问:有多少人可以从这次调整中获益?
吴潇雯:据初步统计,我省涉及高温津贴发放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卫卫生、加工制造等行业,涉及职工人数超过600万。此次高温津贴标准调整后,将直接惠及30万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和超300万的建筑工人,此类职工全年可以领取1500元的高温津贴,全年增加了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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