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会员要闻 >

11项奖励措施!梅州推出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最新政策!

时间:2021-06-25 | 栏目:会员要闻 | 点击:

近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修订版)》(以下简称“《措施(修订版)》”),推出11项奖励政策措施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我市印发了《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此次的修订版,在降低用地成本、鼓励招大引强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力度,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措施(修订版)》适用于梅江区、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购地建厂或租赁政府厂房新落户企业,以及原有已落户企业新购地进行增资扩产,从事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先进轻纺、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图片

《措施(修订版)》明确了项目落地进度奖励。以项目落户所在地(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基准,给予项目最高不超过“实际商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5%”的落地进度奖。在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40%”的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其中,厂房建设实际投入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的奖励;机器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900万元的奖励。

租赁厂房优惠。对租赁政府厂房的项目,按“三免两减”(第1-3年租金全免,第4-5年适当比例减免租金)提供租金优惠。对需购买政府厂房的,可采取“首付+分期付款”方式,最多分期五年结清。对租用政府厂房年满8年,有意愿取得厂房产权的,可按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程序,将厂房产权出让给该企业,并按照出让价的30%给予补贴。

图片

贷款贴息支持。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3年内,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总额20%额度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物流费用奖励。在项目投产当年起3年内,按当年实际发生物流费用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物流费用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创新奖励。对于整体搬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手续完成的文件后,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企业新建成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

发明专利及生产许可奖励。在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以项目在梅独立法人企业为主体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奖、生产许可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高端人才奖励。在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名)和技术骨干(3名),按其个人在该企业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企业上市奖励。对拟在国内主板上市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资助;对拟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有权审理部门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

图片

项目引荐奖励。对提供信息、推动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组织机构和自然人给予项目引荐奖励(我市在职公职人员除外)。

公职人员激励措施。注重在招商引资工作岗位上培养锻炼干部,将招商引资成效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引进高质量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提拔任用。

《措施(修订版)》规定,落户企业需在梅州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梅州、不改变在梅州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转载自:掌上梅州

相关文章